1、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现行的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3500元,最早为800元,2006年7月1日改为1600元/人/月。
2、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2006年7月1日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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