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人。所谓房产评估费,是指银行在审核贷款时,对购房者抵押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来执行,据了解,在上海、北京、济南、南京、南宁等多个城市,向购房者收取房产评估费是普遍现象。多数银行将房产评估作为贷款的前置条件,并要求贷款申请人承担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收取,收费标准为房价的1‰-5‰不等。
1、《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第七条 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2、《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
1、房产的折旧程度
即房产因时间经过而造成的损耗,房产损耗可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房产折旧可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
2、土地生熟程度
即基础设施的通达程度和土地的平整程度。
3、基准地价
即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然后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
4、底价
即、企业或私人卖出(尤其是拍卖)房地产时确定的低价格,亦称起价。
5、标定地价
即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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