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
生育津贴从申请之日起,正常情况下20个工作日发放到单位公账户上。
根据湘人社发〔2018〕31号规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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