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具有相对平等的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或者经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保险金,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机构、保险产品的名称、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条款等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在此背景下,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保险金,并未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违反了保险合同相对平等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所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在购买重疾险时已经了解了免责条款中的“息肉”,但仍然购买了该保险,理论上不应该要求理赔。因为免责条款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息肉”等特定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该“息肉”并非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而是在购买后被发现,且符合重疾保险的理赔条件,那么仍然可以要求理赔。法律依据:1. 《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内容。2. 《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中,可以对某些疾病或者病情免除保险责任。3. 《重疾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息肉”等特定情形的免责情况,具体应以具体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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