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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案辩护词必须由律师来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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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单位犯罪案辩护词并不是必须由律师来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一、单位犯罪均采取双罚制吗?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人员帮罪犯辩护的行为,是不违法的。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处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反驳的一项诉讼权利。罪犯辩护权就是指处于刑事诉讼中的嫌疑罪犯和被告罪犯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的一项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公民都享有辩护权,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方面这是属于双方权利,在法律上允许双方寻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的审判还没有进行,需要进一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且对法律的适用进行确定,犯罪分子的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分子就法律适用上的相关情况提供辩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七、 第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种观点: 一、对受指派或奉命参与人员犯罪无罪或免罪辩护。单位犯罪是法定犯,性很强,刑法的手该伸多长,哪些人不该处罚,也完全是国家法律司法解释根据现实状况确定的。根据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尤其是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2011)津高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公司两员工受指派制作虚假报关单据,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作用较小,免予刑事处罚。该纪要中,对上述人员的责任减免甚至突破了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直接认定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辩护人来说,此规定为其提供了非常轻松有效的辩护依据。二、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问题。《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批复》中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中,对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从犯,按照责任人所起作用,在刑法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单位故意犯罪的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不同,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如果不将单位故意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分清主、从犯,在量刑上将不能保持均衡,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人员也多按照总则有关规定判处刑罚,对其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2014)粤高法终二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对各被告人作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也认定了主从犯,并根据主次责任确定量刑。因而,在辩护中,不能根据上述纪要规定,认为责任人员一般不区分主从犯,即不作主从犯辩护。对确定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仍然应作从犯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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