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取强制措施这个概念,一般来说是在刑事案件中用的比较多,在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并阻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而由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采取的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采取或剥夺措施的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按其强制程度从低到高,依次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等。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人民、人民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第3种观点: 刑事强制措施一般要持续两个月,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拘留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五条: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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