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如下:1、投标人同属一个母公司或所属几个子公司;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等名义分别转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4、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5、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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