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在电影院偷录电影违法,这将侵犯电影的版权,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在公共场所录像不违法。如果需要证据,是可以在公共场合录像的。找老板要工资可以录像,不违法。但是他也可以拒绝录像,如果你的录像触犯了人家的隐私,别人是可以拒绝录像的。但是如果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规的规定。拓展:不要在电影院吸烟;不要在电影院乱丢垃圾;不要在电影院大声喧哗;不要在电影开始后随意走动。录屏不一定算侵权,但如果未经本人同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这种情形下构成侵权,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所以如果录屏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两个要件则构成侵犯肖像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制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3种观点: 在电影院录视频是违法的。行为人偷摄录像的行为会触犯法律,侵犯电影版权。而电影院里一般都会有禁止拍照的提示的。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在电影院当中录像毫无疑问是违法的,情况严重的甚至会构成侵犯版权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相关的罪名。现在影院所播放的影片都会有特定的密钥编码和机器代码,先进的“电影数码水印”技术可帮助片方精确追查到盗版来源,完全可以精确定位到发生盗录盗播的影院、影厅以及精准的时间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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