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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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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和地方各级为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而设置的专门行政机关。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1种观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责:(1)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一是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是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三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2)对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一是指导推进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二是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出资企业要执行。义务:(1)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2)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3)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5)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6)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_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规。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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