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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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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望厦条约
1.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南京条约》规定“协定关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经济。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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