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盗窃后遭人讹诈为脱身实施暴力构成盗窃转化的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要转化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盗窃后遭人讹诈为脱身实施暴力张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在大街上到处转悠,伺机行窃。行至一临街烟酒店门前,张某见四处无人,即用一撬杠迅速将烟酒店门锁撬开,进入店内,将摆放在货架上的烟、酒及其他货物(价值1000余元)等卸下放在其机动三轮车上,遂驾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遇到行人李某。李某发现其形迹可疑,判断张某必是行窃之人。遂上前对张某说:“是公了还是私了?如公了,我向警方报案;如私了,你给我2000元!”张某不愿付2000元,愿将盗窃之物交给李某,并央求李某放过他,但遭李某拒绝。双方发生厮打,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将李击倒(李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弃三轮车只身逃离现场。后警方破获此案,并将张某抓获归案。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张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以及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有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应按盗窃罪对其处理。但本文认为,张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转化型的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应按抢劫罪且既遂对其定罪处罚。(一)本案定性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得手后逃离过程中,遇行人李某前来阻拦,张某即对李某实施暴力。尽管李某阻止张某逃跑主观上有讹诈的成分在里面,但刑法确定的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以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表现是否相一致为标准,而非根据受害人的主观愿望和内心感受来衡量。对张某来说,其对李某实施暴力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尽快脱身,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所以,张某在盗窃得手后,为尽快脱身对前来阻止他逃跑的李某施暴,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按转化型的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二)是否转化为抢劫本文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强调是犯罪行为本身的转化,即由原来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向抢劫行为的转化,而不涉及犯罪既遂和未遂问题。本案中,张某在对李某实施暴力前就已盗窃得手,其盗窃的烟、酒等物已经脱离了所有权人的控制,完全具备了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尽管后来发生了张某为脱身将盗窃之物连同运送赃物的机动三轮车一并丢弃的事实,但这只是张某在盗窃既遂后对赃物的非法处分表现,丝毫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对张某应按抢劫既遂来定罪量刑。综上,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又对他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具备转化型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以转化型的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盗窃电力设备取赃物时拒捕,行为人不能构成抢劫罪。行为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惩处,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而非盗窃罪,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抢夺罪指犯罪分子对于受害人财物进行的暴力抢夺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威胁;而抢劫罪包含了对于财物和受害人人身两方面的侵害。盗窃罪的犯罪分子则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行犯罪行为,且侵害的也是受害人的财物所有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抢劫罪和盗窃罪的定义和区别。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两者的客观表现、所侵犯的客体都有所不同。抢劫罪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而盗窃罪则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法律分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2、客观表现不同。盗窃罪是在财物控制人不备的情况下,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其财物拿走,因而表现出行为的秘密性;而抢劫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从财物控制人手中劫取财物,所以表现出行为的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3、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盗窃罪仅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拓展延伸盗窃罪与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差异:公私财物所有权与人身权利盗窃罪和抢劫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些财物可以是公私财物,但主要是指公私财物所有权,即占有他人财物并从中获取利益。因此,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抢劫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些财物可以是公私财物,但主要是指人身权利,即对人身自由的。因此,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在法律实践中,盗窃罪和抢劫罪往往也有交叉的情况,例如,有些盗窃行为可能涉及到了人身自由的,而有些抢劫行为可能涉及到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无论如何,这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不同的。结语以上是对抢劫罪和盗窃罪的区别的概括。抢劫罪和盗窃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所侵犯的客体也不同。抢劫罪更强调强制性、公开性和当场性,而盗窃罪更强调秘密性。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种观点: 抢劫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人身权利,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而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劫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盗窃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主观方面,两者都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律分析一、两者的定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指对受害人实施的强行截取财物行为,客观上,受害人已经知道犯罪人要抢夺其财物,而并非在不知情下被夺走财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的盗窃罪是指在他人毫无防范的情况下,乘当事人不知道而偷偷的将财物偷走。其客观上的主要特点是受害人毫无知情,无所防范。二、两者的区别1、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2、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盗窃罪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4、主观方面。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语抢劫罪和盗窃罪在定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在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都有所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抢劫和盗窃的区别及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抢劫是公开获取财物的行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抢走财物。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劫罪的主体条件是年满14周岁,而盗窃罪需要年满16周岁。抢劫侵犯财产同时威胁人身安全,刑期较重,而盗窃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判断抢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并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和第2条。法律分析一、盗窃和抢劫的区别1、抢劫和盗窃的本质区别在于获取财物的方式,盗窃是秘密获取,抢劫是公开获取。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的行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者还存在如下区别:(1)、犯罪主体条件不同。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可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必须要年满十六周岁才构成;(2)、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又威胁了人身安全,危害后果具有双重性,盗窃罪只侵犯被害人的财产,对人身安全没有威胁和危害;(3)、在量刑的轻重方面不同。抢劫罪的起点刑期为3年,不论抢到的财物数量和金额。除了数额巨大之外,盗窃罪的刑期一般不超三年。需要留意的是,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如果行为人为逃逸或获得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就转化为抢劫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二、抢劫罪怎样认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因此,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看以下两点:1、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2、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1)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2)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3)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结语抢劫和盗窃的本质区别在于获取财物的方式。抢劫是公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财物抢走;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劫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盗窃只侵犯财产。年满14周岁可构成抢劫罪,但盗窃罪需年满16周岁。抢劫罪的刑期起点为3年,而盗窃罪一般不超过3年。判断抢劫罪的关键是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并当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和第2条。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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