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一、形式上的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典几乎是不可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二、内容上的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规范易于变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具体规定如下:(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三)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四)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3种观点: 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第十有对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内容的规定。国家在城市、市场、生态、文化、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首先,以推行建立此制度和行使权利的河北省为例子,对此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介绍。在城市管理、农业和商品流通等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执法综合试点工作,目的是解决行政部门执法工作有交集、执法部门重复执法、执法活动不得当不适当、打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等问题。其次,全省有四个地级市,廊坊、沧州、秦皇岛、承德,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个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经按照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要求,有序推进各项执法工作。并且,以上行政部门也在规定执行的过程当中,根据实际执法发现的新问题,由相关监督人员进行记录。以便最后进行执法工作分析时,给上级规定制定部门,提供反馈意见。同时,在农业和林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系统中,针对农产品流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也在试点推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提升了城市、生态、农业、林业和商品流通等方面的行政部门执法效率,简化了工作人员工作流程,有效节约了执法部门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是规定带来的积极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一般专指人民立案处理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三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1、行政赔偿;2、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3、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能够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而制定的法律,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提起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如下:1、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2、其解决的纠纷,是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3、其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控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行政诉讼却不适用调解,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是由行政争议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行政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行政权是国家的法定权力,它的行使是依据行进行的。第二,行政争议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特殊的指挥、命令与服从关系,也使得双方当事人无法在产生争议后平等自愿地去协商并达成协议,而只有让第三者公断。第三,行政诉讼使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在合法与违法之间不存在第三种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是性质不同,受理机关不同,受理范围不同,审查力度不同,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审理程序不同。联系是目的和作用相同,审查的对象相同,产生根据相同,条件相同。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3、受理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6、审理程序不同。这就为大家解答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这问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⑥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①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②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③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④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律关系;而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上存在着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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