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1、先组织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3、组织双方进行答辩;4、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讨论,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第六十人民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与办案人员工作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一份部门规章性文件。首先,修正此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文件依据是《关于修改〈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这份《决定》于2018年11月3日由办公会议通过,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次,对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以下内容做了修正。比如违法行为地的内涵、居住地的范围、互联网违法行为、行驶中的客车行政案件管辖权、行政案件管辖分工情况、铁路行政案件办理、回避决定、证据调取等方面。对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依法修正,是根据行政案件的发展情况与现实需要而做出的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案件办理也出现了困扰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案件的问题。在办理程序中有些地方权责分工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完善,这样工作人员就无法顺利依法办案。规定的依法修正,就是对此问题的针对性解决方案,这也能够提高行政案件审批办理效率,减轻工作人员负担。根据《规定》第一、二、三条,为规范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机关、派出所、依法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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