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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装电梯新规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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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增设电梯。法律依据:重庆市《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

第2种观点: 加装电梯新:1、如现行有关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中业主投票比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的规定不一致,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投票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并应当经过加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三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对于不支持合作的少数居民,大多数愿意居民应尽最大努力做好说服和劝导工作。如果真的不能协调,可以向社区或职能部门反映,社区或职能部门可以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调解,以促进所有业主的同意。对于反对和阻止加装电梯的业主,大多数愿意加装电梯的居民可以向人民申请支持加装电梯,排除障碍,并按楼层比例分担费用。如果判决不自动执行,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3、对于少数业主因所谓影响通风、采光、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原因要求停止加装电梯的,人民应当做好调解工作,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对于加装电梯补贴标准,国家是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各地方结合地方的具体情况、经济水平来决定。 以广州市为例,截至2018年8月中旬,广州已有7区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补助方案,各区具体补贴标准不一。如:荔湾区、海珠区、增城区一梯10万元;天河区一梯10万元,应补尽补;番禺区针对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由区财政全额补偿其增设电梯分摊费用;越秀区一梯10万元,如果住户既是低保、低收入困难补助对象又是电梯加装项目出资人,可申请每梯额外最高5万元的补助,按照每梯所含有困难家庭的比例分配;黄埔区一梯15万元,并全额补贴困难户;花都区一梯15万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增设电梯。法律依据:重庆市《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审批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加装电梯的和法规如下:1、国家增设电梯应当充分尊重居愿,坚持居民自治为主;2、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应该对业主书面协议内容以及矛盾异议处理进行调整和完善;3、对于不支持合作的少数居民,应该做好说服和劝导工作;4、如果无法协调,可以向社区或职能部门反映,社区或职能部门可以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调解,以促进所有业主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 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3种观点: 加装电梯新:1、如现行有关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中业主投票比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的规定不一致,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投票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并应当经过加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三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对于不支持合作的少数居民,大多数愿意居民应尽最大努力做好说服和劝导工作。如果真的不能协调,可以向社区或职能部门反映,社区或职能部门可以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调解,以促进所有业主的同意。对于反对和阻止加装电梯的业主,大多数愿意加装电梯的居民可以向人民申请支持加装电梯,排除障碍,并按楼层比例分担费用。如果判决不自动执行,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3、对于少数业主因所谓影响通风、采光、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原因要求停止加装电梯的,人民应当做好调解工作,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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