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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法规有哪些《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在纪委工作的,需要了解哪些法律,1、纪委一般不办理刑事案件,不知道你为什么先自己知提出了《刑事诉讼法》?2、纪委主要是针对党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所有,我认为应当首先学习的东西是:《党章》、道《中国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的一些相关规定和通知、决定等(如《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3、至于:版只能是到内部文件中自己找了。4、另外,还应学习行的一些相关知识,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及配套实施条例和解释,为以后在处理既是党内干部、又是行政机关领导时的案件作一个准备。5、另外还应了解的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权则》等。3.介绍一本实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是一本法制办公室编制,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在2011年1月1日出版的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英文版)(套装上下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英文对照)(上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英文对照)(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英文版)(套装上下册)》共收录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58件,行规45件。涵盖七个法律部门(类、民商法类、行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尤其注重涉外领域法律文件的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英文版)(套装上下册)》的英文译本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审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1种观点: 1.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法规有哪些《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对实名举报人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新《行政监察法》第6条增设了保护举报人信息条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事项、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新《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 是保密的 但是 实际情况有时是这样:有时有关工作人员会泄露出去,因为勾结了各种情况,让举报人身处险境。 这就是所谓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三十六条 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3种观点: 1.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法规有哪些《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纪委反腐的法律基础 纪委反腐,是党规党纪所赋予的。 要令反腐步入正轨,必须建立法治制度。纪委的办案权力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党规党纪所赋予的;而纪委调查党员,采取(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领导下进行工作。2、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五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2种观点: 纪检委管理的范围为: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纪检委监察对象有:1、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综上所述,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举报。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不得歪曲捏造事实 、伪造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各部门,各乡镇、部门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三、负责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四、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党纪条规和规定。五、会同县委、县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考察乡镇纪委领导班子的人选;负责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 、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提名、考核和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六、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县颁布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七、负责调查处理县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1种观点: 1.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法规有哪些《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对实名举报人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新《行政监察法》第6条增设了保护举报人信息条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泄露举报事项、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新《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 是保密的 但是 实际情况有时是这样:有时有关工作人员会泄露出去,因为勾结了各种情况,让举报人身处险境。 这就是所谓的理论和实践的不同了

第2种观点: 1.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法规有哪些《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纪委反腐的法律基础 纪委反腐,是党规党纪所赋予的。 要令反腐步入正轨,必须建立法治制度。纪委的办案权力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党规党纪所赋予的;而纪委调查党员,采取(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我国最新的规定可知,调查人员可以采取讯问、调取、搜查以及扣押等调查措施,并且对于全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像。以案说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收集调取证据的权限是怎样的案情介绍:某县纪委监委接到人民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学存在乱培训问题。该县纪委监委迅速成立工作组,根据线索到现场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上述问题。经查,该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W某未经同意,擅自组织一名语文老师和一名数学老师,在学校附近小区租房,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和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利用上班时间收费补课,两个月来共获利20万元,其中W某个人获利10万元,两名任课老师分别获利5万元。此外,该培训地点设于地下室,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监委工作人员到学校办公室调取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签到表和课程安排,校办借调人员Z某一开始不愿提供,称相关资料“找不到了”,相关资料属于“教学秘密”,不经上级领导批准不能对外提供,经批评教育后配合提供。与此同时,县纪委监委依法分别对W某和两名任课老师进行了调查谈话,核实了相关情况及问题。调查后,县纪委监委依法将调查认定的相关事实材料交给W某和两名任课老师进行了签字确认。后该县纪委监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对W某依纪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建议该学校对两名任课老师进行处理,并责令W某及时对该校的相关教育乱收费、乱培训问题进行整改。案例分析:本案例中,W某身为学校副校长,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违规组织乱培训、获取不法收益的行为,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监委对其进行调查和严肃处理,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改革的要求,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也体现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调查职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的要求。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和调取证据过程中,对涉及监察对象范围以外的人员按照管辖权限提出监察建议,本案中两名任课教师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其参与了W某的违法行为,所以监察机关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的监察建议。监察法中的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等章节,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的相应权限和具体程序。监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调查职权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书证时,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工作记录也应注意收集。本案例中,监察人员为确认W某等人的身份和上班时间补课的事实,到学校调取人事档案、签到表和课程安排,也是出于这方面考虑,这是对本人、对组织、对事实负责的表现。面对纪委监委的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关财物、文件、电子信息以及其他能够真实反映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内容、情节、线索等,不得伪造、更改、虚构。学校办公室借调人员Z某无故拒绝配合,违反了监察法的规定,经批评教育后纠正,否则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法律客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又称纪检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简称。属于中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部门。纪委是纪律监察部门,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委员会领导。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监督检查全县各级组织和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2、开展反斗争,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调查和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3、审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行政机关、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纠正、改变下级党组织或部门查处的案件中不恰当的结论和处分决定。4、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纪律观念,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5、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处理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6、督促指导下级纪委和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7、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对先进党组织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8、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使之成为“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队伍。9、完成县委、县和州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三十六条 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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