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守纪律讲规矩是新常态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干事创业的必然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要带头严守纪律、严明规矩,切实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2种观点: 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否则将走上岐途。一、理想信念滑坡动摇的人必将成为政治上的糊涂人。对党员干部来说,理想的动摇是最根本的动摇,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总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坚定理想信念,始终是党人安身立命之本,是党人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我们党员领导干部都应当从这些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训,时刻引以为戒,解决好“总开关”问题。二、党性原则松动缺失的人必将走向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党性原则是党员在党的实际活动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党性修养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素养。如果放松了党性修养、放弃了党性原则,势必会走向党和人民的对立面。三、道德品行腐化堕落的人必将走上人生的不归路。俗话说“小节不保,大节必失”。从一些反面典型看,道德品行的一时放松,就会滋长各种欲望,滋生各种腐化行为,最后就会走上堕落腐化的不归路。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第三条党的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 当由党内法规规定:(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汲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守纪律讲规矩是新常态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干事创业的必然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要带头严守纪律、严明规矩,切实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守纪律讲规矩是新常态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是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干事创业的必然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就要带头严守纪律、严明规矩,切实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禁结党营私,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说情打招呼,严禁违规用人,严禁跑风漏气,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干扰换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员干部“十严禁”:一、严禁发表同决定不一致的言论二、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不一致的意见三、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严禁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五、严禁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七、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八、严禁购买、传看不符合精神的政治性刊物、音响制品九、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十、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十不准“ 一、不准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二、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三、不准参与考察调研地方二次宴请和收受土特产四、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五、不准用旅游、健身、娱乐,不得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六、不准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七、不准用购买、印制、寄送贺卡、明信片八、不准大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九、不准接受会员卡、购物卡、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劵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法律依据:《“十严禁”“十不准”,换届纪律要牢记》 一、严禁发表同决定不一致的言论二、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不一致的意见三、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严禁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五、严禁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七、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八、严禁购买、传看不符合精神的政治性刊物、音响制品九、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十、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十不准“ 一、不准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二、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三、不准参与考察调研地方二次宴请和收受土特产四、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五、不准用旅游、健身、娱乐,不得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六、不准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七、不准用购买、印制、寄送贺卡、明信片八、不准大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九、不准接受会员卡、购物卡、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劵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禁结党营私,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说情打招呼,严禁违规用人,严禁跑风漏气,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干扰换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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