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美丽乡村提升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范围原则上为绕城线及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行政村。共243个村。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东至西小江,南至外河,西至所前中路,北至安基浜。用地面积为107.01万平方米。法律依据:《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市萧山区所前单元(XSCQ30)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一、 对《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一) 规划范围:分为两个片区。片区一:东至西小江,南至外河,西至所前中路,北至安基浜。用地面积为107.01万平方米。片区二:东至西小江、金鸡山、钱家湾东,南至八拐河、西小江,西至03省道东复线,北至里河。用地面积为239.65万平方米。(二) 发展目标:充分发挥本单元自然资源优势,打造轻纺科技、新材料等创新产业体系,将本单元建设成为“山水新所前,城市魅力区",营造富有吸引力的、特色鲜明的城市片区。(三) 功能定位:萧山城区南部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的城市产业特色创意集聚地、市民文化休闲的最佳选择地。(四) 空间结构:规划形成“双心联动,一带两轴四区"的规划结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创新强镇不动摇,对标数字经济、新制造业,全力打造产城融合的创新城镇。优化产业规划布局。主动融入大杭州产业布局,拔高产业发展定位。继续推进“121”立体产业发展体系建设,集中精力抓好园区改造提升“后半篇文章”。加快产业平台搭建,积极引入招商平台,开展招商战略合作,引导机械智造、生物医药等大项目落地,培育壮大主导产业。深化要素资源盘活。以行业整治为抓手,坚持“亩均论英雄”,倒逼淘汰一批“低散乱”落后产能,加快“腾笼换鸟”和“零地技改”步伐,推进新一轮智能制造行动,向存量要空间、向存量要效益。加快出让地块征迁清零工作。积极探索村属集体厂房有机更新和村级留用地的开发合作新路径,为经济发展腾出新空间、注入新活力。强化优质动能引入。充分利用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交通优势,实施产业招商、以商招商、平台招商,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智慧物流、5G应用、健康养生等新产业、新业态,加大对数字经济企业的招引和培育力度,积极招引一批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优质成长型企业落户所前。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化联企制度,打造“民情双访”升级版,精准掌握企业需求,精细提供政务服务,精心推动问题解决。加大惠企力度,用好“亲清在线”数字平台,提升兑现时效,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法律依据:《工作报告》 建议2021年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以2020年实绩为基数,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增长8%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增长8%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以上;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招商引资、节能减排等各项指标完成区定目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美丽乡村提升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范围原则上为绕城线及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行政村。共243个村。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据萧山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1年,萧山区预计征用集体土地42块,面积共93.657公顷,其中义桥、益农、党湾镇为主要供地区域。在征收的地块中,作为住宅用地的并不多,仅有4块,主要集中在新街街道。征收地块大部分作为公建配套。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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