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特点可分为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两大类:一、形式上的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典几乎是不可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二、内容上的特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非常广泛;2、以行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规范易于变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具体规定如下:(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三)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四)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3种观点: 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第十有对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内容的规定。国家在城市、市场、生态、文化、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首先,以推行建立此制度和行使权利的河北省为例子,对此规定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介绍。在城市管理、农业和商品流通等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执法综合试点工作,目的是解决行政部门执法工作有交集、执法部门重复执法、执法活动不得当不适当、打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等问题。其次,全省有四个地级市,廊坊、沧州、秦皇岛、承德,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个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经按照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要求,有序推进各项执法工作。并且,以上行政部门也在规定执行的过程当中,根据实际执法发现的新问题,由相关监督人员进行记录。以便最后进行执法工作分析时,给上级规定制定部门,提供反馈意见。同时,在农业和林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系统中,针对农产品流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也在试点推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提升了城市、生态、农业、林业和商品流通等方面的行政部门执法效率,简化了工作人员工作流程,有效节约了执法部门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是规定带来的积极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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