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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不按实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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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社保缴费基数还是公积金缴费基数,都是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缴费基数的。职工的工资总额并不是我们的实发工资,也不是每月所谓的应发工资。而是包含了各种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奖金之后的总工资。正常来说,缴费基数应当等于工资总额的月均值。大约每月的实发工资,更大于每月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公积金缴费基数不一致是常有的事情的。但实际上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必须跟实发工资总额相同,高了、低了都是违法行为。确实有一部分违法企业,通过降低缴费基数的节省用工成本,这样就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

第2种观点: 一、公积金基数和工资有关系吗1、公积金基数和工资是有关系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都与工资基数直接相关,工资基数的高低决定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扣缴的多少。住房公积金基数和社保基数必须一致。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社保公积金基数是多少社保公积金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七月。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般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第3种观点: 公积金不按实际工资交违法。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按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而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是属于违法的。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计算征缴。公积金的用途是什么1、购房;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3、租房;4、父母给儿女购房;5、销户提取全部余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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