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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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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2.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种观点: 一、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如下:(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二、物业排除妨害纠纷怎么处理对物业排除妨害行为存在纠纷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处理: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2、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4、投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5、提起诉讼,业主通过以上四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将纠纷诉至或直接向当地人们起诉,请求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6、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一,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行使所有权权能的人以及他物权人。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财产管理人及所有人的代理人。第二,权利行使具有可能性。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倘若特定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就失去意义和可能性,权利人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等其他请求权。同时,妨害具有被排除的可能性,如果妨害在客观上无法被排除,则妨害排除请求权无适用的余地。第三,存在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事实。排除妨害请求权,须有他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的物权。如果以占有侵害物权,权利人应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同时,须前述妨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如果妨害行为已经结束,则排除妨碍请求权失去了适用的余地。第四,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了权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权利。此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行使的后果要件。换言之,必须以妨害具有违法性为前提。一、是否需要证明相对人存在过错该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具有过错为要件。排除妨碍请求权旨在除去物权人行权的障碍或侵害,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要相对人阻碍或危及物权人的权利,权利人均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这一点不同于侵权责任。二、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知识1、妨害或者可能的妨害产生的原因与相对人有一定联系换言之,相对人对妨害或可能妨害有无主观上之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影响权利人对其提出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但是妨害或可能妨害须和相对人有事实上的牵连。2、妨害排除、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的完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对此也有也明确规定。3、关于举证责任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被排除的妨害具有非法性。如果权利人负有容忍义务,则即便构成妨碍,权利人也不得主张排除。例如,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人不得对任何妨碍都主张排除,对一些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因,不得不实施的妨碍行为,行为人应予容忍,则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但如果相邻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的妨害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另一方应可以提起排除妨害的请求。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消除危险是针对尚未发生的侵害,该危险虽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可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风险,对于这种可能的侵害,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审判实践中需注意的是,被侵害的风险是现实可能的,而不是权利人的臆想,因此权利人须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停止侵害: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对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来源的民事责任措施。危险指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即有权请求行为人消除或请求人民强制其消除,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比如,当存在污染环境的危险时,排放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停止排放并根治污染源,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都是停止债权行为的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侵权行为的不同,侵害是属于一种加害行为,而妨碍是影响权利的行使。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的诉讼时效是不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可以同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一)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二)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法律客观:根据《 民法典 》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种观点: 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区别: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例如:衣柜放在过道,妨碍通行,受害人难以证明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但是可以证明其受到了妨碍,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即可诉请人民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2、义务主体有所不同;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例如:高速公路,二车追尾,造成通行不畅,但尚可行进。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再如:住宅小区内,因外来人员承揽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遗留现场的堆砌物影响美观、通行或通风采光等,权利人可要求物业管理者排除妨碍。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3、责任功能有所不同;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综上所述,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区不大,根本的区别是,一个已经发生,一个还没有发生。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可以强制要求进行保护或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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