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嘱生效条件如下:1、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5、遗嘱须不违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3种观点: 一、遗嘱无效的条件有哪些1、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3)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若未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则代书遗嘱无效。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二、代书遗嘱形式上无效或效力具有争议的原因1、遗嘱上未注明年月日。任何法律性质的文书都应该具有日期,而且在存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日期往往是确定哪份遗嘱才是有效遗嘱的依据。因此,在代书遗嘱时不仅在最后的落款处需要署名遗嘱日期,而且在遗嘱的正文内容中,最好也明确“某某于X年X月X日立下本遗嘱”的字句,且该日期与落款如期保持一致。2、人代书并见证,立遗嘱人无需自己书写,但是对代书遗嘱,立遗嘱人需要对该遗嘱内容予以签字确认。但有的立遗嘱人,因是文盲或半文盲,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但这种情况下,不可由他人代为签字,让其在签字处按手印。有效的解决办法是,让其勉强写出自己的名字,让其在自己书写的名字上按手印,同时对该过程进行录像加强证据效力。3、见证人只有一人或只有一个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有的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或虽然有两个见证人,但是在遗嘱上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这是明显的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因此要绝对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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