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多份遗书以哪份为准1、多份遗书以哪份为准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1)遗书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书,其中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书为准;(2)没有公证遗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书为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二、遗书怎样写才是有效遗书遗书按以下情况写才是有效的:1、遗书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书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书能力,不能设立遗书;3、设立遗书不能进行代理。遗书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三、哪些遗书是无效的以下遗书是无效的:1、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书无效;2、遗书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书无效。
第3种观点: 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数份遗嘱的,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法律上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规定:(1)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不存在抵触的,数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的;(2)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会存在抵触的,要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一、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二、存在多个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处理:1、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2、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3、当发生继承关系时,一方以遗嘱没公证为由提出异议的,并不能得到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1种观点: 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数份遗嘱的,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法律上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规定:(1)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不存在抵触的,数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的;(2)如果数份遗嘱的内容会存在抵触的,要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一、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二、存在多个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处理:1、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2、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3、当发生继承关系时,一方以遗嘱没公证为由提出异议的,并不能得到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2种观点: 一、前后两份遗嘱哪份有效1、前后两份遗嘱哪份有效需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1)如果两份遗嘱之间没有冲突的,两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的;(2)如果内容互相抵触的,那么就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二、公证遗嘱怎么办理公证遗嘱办理方式为:1、提出公证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2、公证处审查受理;3、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审查;4、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5、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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