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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辩护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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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并没有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特别赋予有别于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的权利,因此他们的权利基本是相同的,包括:1、阅卷的权利。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2、会见通信权。即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调查取证权。即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申请人民、人民代为调查取证,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4、获得通知权。即对案件的移送情况和开庭时间,有获得办案机关通知的权利。5、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法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6、提出意见的权利。即辩护人可在不同诉讼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7、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机关、人民、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诉或者控告。8、保密权。辩护律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保密同时也是辩护律师的义务。9、拒绝辩护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等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的义务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2种观点: 死刑案件辩护人有什么权利1、人民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2、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3、人民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4、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附卷。5、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人民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死刑案件辩护人的义务有哪些1、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2、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4、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5、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6、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提交书面辩护意见7、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等。

第3种观点: 1、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2、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4、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5、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6、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提交书面辩护意见7、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等。一、死刑案件辩护人有什么权利1、人民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2、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3、人民因故推迟开庭时间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4、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附卷。5、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人民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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