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深圳公积金可以全部取出来,需满足以下条件,具体如下:1、外来务工人员离职提取。若职工非深圳户籍,在离职后,待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2、户口迁出本市。职工户口由本市迁往境内其他城市,在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的情况下,凭户口迁出证明,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需注销个人账户;3、出境定居。职工港澳台或者国家定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需注销个人账户;4、退休、离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经批准退休的,可凭退休证(法定年龄退休无需提供),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5、大龄失业人员提取。男性满50周岁或者女性满45周岁,已经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可凭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 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 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5、签订借款合同;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综上所述,深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为非深户深圳社保转移或者停缴三个月以上;户籍迁出深圳市销户提取;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大龄且账户封存两年提取;死亡销户提取;其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深圳公积金提取的方式很简单:1、登录深圳公积金官网,预约办理时间和网点;2、带上身份证和公积金卡到预约网点办理;3、办理业务时顺带签订网上自助提取协议,以后就可以在公众号上办理提取了如果租房提取,便按最后一个月缴纳的金额的65%,乘以缴纳公积金的月份数,提取到当前的月份。如果以后都不来深圳工作了,可以选择销户全额提取,工作人员会帮你办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1种观点: 职工户籍不在深圳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申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具体办理方法如下:一、办理材料办理方式一:自助渠道办结1、职工本人首次办理前须到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详见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业务办事指南;2、职工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密码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拨打服务热线等自助方式,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根据提示,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业务当场受理。办理方式二:网上或住房公积金银行自助终端预约,柜台办结。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提取申请表》一份;2、职工身份证原件;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4、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二、办理时间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本事项支持网上受理,可24小时在线申报。三、办理地点自助渠道或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地址详见深圳中心官方网站首页,缴存提取银行网点分布。
第2种观点: 深圳公积金可以全部取出来,需满足以下条件,具体如下:1、外来务工人员离职提取。若职工非深圳户籍,在离职后,待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2、户口迁出本市。职工户口由本市迁往境内其他城市,在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的情况下,凭户口迁出证明,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需注销个人账户;3、出境定居。职工港澳台或者国家定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需注销个人账户;4、退休、离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经批准退休的,可凭退休证(法定年龄退休无需提供),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5、大龄失业人员提取。男性满50周岁或者女性满45周岁,已经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可凭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公积金贷款的流程: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 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 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5、签订借款合同;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综上所述,深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为非深户深圳社保转移或者停缴三个月以上;户籍迁出深圳市销户提取;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大龄且账户封存两年提取;死亡销户提取;其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深圳公积金提取的方式很简单:1、登录深圳公积金官网,预约办理时间和网点;2、带上身份证和公积金卡到预约网点办理;3、办理业务时顺带签订网上自助提取协议,以后就可以在公众号上办理提取了如果租房提取,便按最后一个月缴纳的金额的65%,乘以缴纳公积金的月份数,提取到当前的月份。如果以后都不来深圳工作了,可以选择销户全额提取,工作人员会帮你办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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