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两点入住12点退房酒店做法是不合理的。酒店一般规定当日中午十二点到次日中午十二点算一天,但是由于人力成本高,酒店一般都会外聘清洁工,酒店一般会给清洁工两个小时的时间来清理房间。当然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支付的一天费用所购买的时间是24个小时,而有的消费者只住了十几个小时,却被按照24个小时收费,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给12315消费者协会打电话对该酒店进行投诉,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没有对退房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依据宾馆行业惯例,目前多数城市的酒店是按照国际惯例执行,酒店的入住时间为当天14:00以后,离店时间为次日正午12:00。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酒店会酌情加收一定的费用。酒店的退房时间都是在12点之前,部分酒店会针对自身会员或者某促销时段推出延迟退房14点的服务,具体以实际为准。总之在这个时间前告诉前台(电话、亲临、楼层服务员转达均可),然后收拾好自己的东西到前台结账即可。在延迟到18点前退房,一般酒店按半天房费收取,超过18点则按一晚房费收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1种观点: 按国际惯例,宾馆的入住时间为14:00,离店时间为正午12:00。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酒店会酌情加收一定的费用。假如是5日凌晨入住的房间,那么需要预定4日的房间,选择到店时间为次日的凌晨6点即可,需要在5日的早上6点以前到达酒店办理。注意事项:酒店房间一般情况下保留到预订当天的晚上22点整,节假日可能保留到晚上19点整。如客人因其它原因晚到,请在预订成功后直接致电保留房间,会展等特殊时期需要提供信用卡担保或者提前支付房费。扩展资料酒店退房流程如下:1、所有行李带出;2、交前台房卡或钥匙,告知退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快捷式酒店基本上都是中午12点退房。3、前台转告住房部服务员退订房间,并查房,检查物品缺失情况,并报前台;4、如一切正常前台退押金办结,有物品损坏需要赔偿。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都是行业通用规定,暂时没有针对酒店退房时间的专门立法。但是,行业通用规定是,每天中午12点为客人退房时间,若客人12点仍然没有退房,也没有提示前台退房,酒店将默认续住一天的行为。所以,凌晨2点入住,到中午12点也算一天的费用。某些连锁酒店,对注册会员提供延时服务,注册会员可以延长到13点退房,白金或钻石会员最迟可以延期到14点退房,这是酒店给予高级会员的一种待遇,不具备普遍性。面对这种现状,如果客人只是需要短暂休息,可以申请开钟点房,一般钟点房在4小时之内比较划算,超过4小时就没有意义。因为,钟点房的单位小时价格远比整天小时单价高,如果超出4小时以上,其整天房和钟点房的差价就显得更小,如果超过8小时可能比整天价还要高。所以,要视情况选择。按照绝大多数酒店的管理惯例,酒店一般是中午12点之前退房,超过12饭店加收半天房费,到了下午18点就算多一整天了。 这个规则最初源于欧洲,由于欧洲人力资源成本昂贵,酒店一般都外聘清洁工,并在统一的时间里清扫房间,过时单独请人清扫的成本很高,后来也被北美、亚洲等地饭店行业广泛采用,逐渐成为酒店惯例行业内的规则。 但是随着酒店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改变,一些经济型酒店已经可以延迟到下午14点也作为退房时间,具体每家酒店的退房时间标准可以在入住时候核对清楚。一般酒店规定如下: 对于当天6点之前入住的客人,当天12点之前退房; 对于当天6点之后入住的客人,次日12点之前退房; 钟点房根据时间长短在时间超过之前退房。酒店(又称为宾馆、旅馆、旅店、旅社、商旅、客店、客栈,作饭店,港澳、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作酒店)其基本定义是提供安全、舒适,令利用者得到短期的休息或睡眠的空间。酒店退房时间一般中午12点,会员可延迟13点或14点。第一条 酒店客人退房时间规定为中午12:00之前。第二条 延迟退房时间以超过1.5小时(即13:00)开始计,通常延迟退房时间至晚上6时前应加收半晚房租,延至晚上6时后退房应加收全晚房租。第三条如客人因故要求延迟退房时间又要求免收租,可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和具体退房时间给予考虑延迟退房时间免收日租需经大堂副经理或前台主管以上人员同意并在“接待处通告书”上签字认可国家没有明文规定酒店最迟几点退房,按照宾馆行业惯例,宾馆的入住时间为当天14:00以后,离店时间为次日正午12:00。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酒店会酌情加收一定的费用。此外,多数酒店都将退房时间延迟到了14时,部分酒店延迟到了15时甚至16时;6月12日,携程在国内最大的竞争对手艺龙同样宣布,将联合国内近400家知名酒店推出免费“延时退房”服务,不仅从合作酒店的数量还是城市覆盖的范围上都较之携程有新的扩展。“中午12点退房的这一做法的确是一种国际惯例,全世界的酒店行业都在按照12点退房的标准来具体操作。”一位在某大型酒店工作的负责人说,中午12点退房的规定最初源于欧洲,由于欧洲的人力资源成本相当昂贵,而酒店一般使用的清洁工都是外聘的,成本是相当高的。对于中午12点退房这一规定在全世界推广,这位负责人坦言,其实,某些地方沿用这一规定,并不是因为人力资源成本的问题,而是出于宾馆或者酒店管理方便和经济收益的需要。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2种观点: 两点入住12点退房酒店做法是不合理的。酒店一般规定当日中午十二点到次日中午十二点算一天,但是由于人力成本高,酒店一般都会外聘清洁工,酒店一般会给清洁工两个小时的时间来清理房间。当然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支付的一天费用所购买的时间是24个小时,而有的消费者只住了十几个小时,却被按照24个小时收费,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给12315消费者协会打电话对该酒店进行投诉,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没有对退房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依据宾馆行业惯例,目前多数城市的酒店是按照国际惯例执行,酒店的入住时间为当天14:00以后,离店时间为次日正午12:00。如提前入住或推迟离店,酒店会酌情加收一定的费用。酒店的退房时间都是在12点之前,部分酒店会针对自身会员或者某促销时段推出延迟退房14点的服务,具体以实际为准。总之在这个时间前告诉前台(电话、亲临、楼层服务员转达均可),然后收拾好自己的东西到前台结账即可。在延迟到18点前退房,一般酒店按半天房费收取,超过18点则按一晚房费收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房之后退房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开发商根本违约, 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2)房屋结构有重大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都有权退房(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2种观点: 退房款一般30个工作日内可以退回,但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开发商不按时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买方可以起诉开发商,按日支付违约金。注意具体的日常支付。除了买受人全额支付房款外,开发商还应按购房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已申请的贷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房:(1)开发商超过三个月不能交付房屋;(2)开发商缺乏有效证明,导致合同无效;(3)开发商未改变购买方统一规划或设计;(4)买家拿不到贷款;(5)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产权证;(6)房屋面积计算误差已校验3%;(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居住者使用;(8)在出售房屋之前,开发商将房屋抵押或出售给购买者,然后将房屋抵押给他人。2.买方发出退房通知。买家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申请退房。因开发商责任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存款利息、购房税费等。退房补偿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另行要求赔偿;如购房人的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合同双方无法就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从而导致退房,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15天内完成各种手续。买受人要求退房后15日内,开发商应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负责办理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一切手续。在手续或文件签署之前,开发商应代替买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本息。4.开发商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在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上述内容不能完成的,自买受人发出退房通知之日起16日后至买受人收到全部房款之日止,开发商每天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5.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发现问题后,最好请专家鉴定确认属于开发商责任。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后,先与开发商协商,可以节省诉讼费用;如果业主对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条件满意,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撤回退房要求,或者在开发商的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果协商不成,那就选择诉讼或者仲裁。6.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因开发商原因退房的,除全额房款及相应利息返还业主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及业主前期费用,如印花税、房屋契税、交易费、测绘费、挂号费、利息损失、房屋代理费、律师费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退房的:1、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买卖合同被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财产。合理退房的情形合理退房的情形包括:1、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3、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4、存在一房两卖行为。《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5、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6、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事实。《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商品房退房的流程按着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满足退房的条件,就可以退房。商品房退房的流程是:第1步: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开发商同意的,双方协商处理交还房屋、退款、赔偿损失等事宜。第2步:在购房合同解除后,可向贷款银行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这种请求应给予支持。第3步:将开发商归还的购房款优先归还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开发商在归还购房款时可以将代为偿还的银行款项予以扣除。开发商不同意的,依法向所管辖的人民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由判决。《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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