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研究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须先探讨其是如何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即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在我国,无独第三人参诉依据主要有:一是“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第一个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大,很少述及,但是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理论界争议较大,没有统一定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乱列、滥列无独第三人,变相扩大司法管辖权、甚至损害无独第三益的现象较为严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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