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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三有诉讼地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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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学界争论不已。归结起来,主要有两大观点:一种认为无独第三人参诉,形成两个诉的合并,其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讼,其二是无独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之间的参加之诉。在本诉讼中,无独第三人不是当事人;在参加之诉中,无独第三人是当事人[6]。一种认为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是诉讼当事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特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7]。这两种观点均不能准确概括出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前种观点无法解释参加之诉是怎样形成的以及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性质等诸多法律问题。后种观点没有将第三人的特点表述出来,无法解释对第三人行判的立法规定。另外,立法上也没有对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立法上的不明确和理论界的争论不休,必然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甚至损害无独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研究无独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须先探讨其是如何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即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在我国,无独第三人参诉依据主要有:一是“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第一个依据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大,很少述及,但是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理论界争议较大,没有统一定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乱列、滥列无独第三人,变相扩大司法管辖权、甚至损害无独第三益的现象较为严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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