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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罪的客体要件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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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虚开罪的客观要件虚开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为他人虚开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使用合法持有的为他人虚开,这是虚开的主要形式。2、为自己虚开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由于专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为自己虚开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而普通并没有这种可以用于牟利的骗敢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功能,因此在虚开罪中,为自己虚开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即使出于其他目的为自己虚开难以达到抵扣税款以牟利的目的,也违反了管理制度中关于如实开具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亦构成虚开罪。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贪污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2)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为人没有开具的资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来偷逃税款。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20%,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营业税税率只有5%的餐饮业提供给消费者,可从中偷逃大量税款。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不管是虚开发货票,还是虚开其他类型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公民若是违反规定为他人虚开了,有被量刑的可能。二、虚开发货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虚开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虚开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虚开专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的行为。

第2种观点: 虚开罪是指违反管理规定,虚开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行为,虚开经侦的立案标准如下:1、行为人虚开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的;3、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量刑标准:1、一般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以虚开专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体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3种观点: 一、虚开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从现代税收制度来看,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的功能来看,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虚开的行为,在没有产生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开具了交易内容并不存在的凭证,使得会计核算与现实交易存在误差,严重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使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虚开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此外,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虚开,可以使不法经营者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地,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二、虚开有三大特点一是虚开行为出现职业化倾向。这些案件的犯罪主体有的经营“**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专门为他人虚开专用,通过散发传单、发送QQ群信息等手段散布消息,诱惑受票单位卷入虚开犯罪;有的以介绍开票为业,为开票方、受票方牵线搭桥充当“掮客”,从中谋取利益;有的企业主本来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后逐渐放弃正常经营,专门从事虚开“业务”。二是犯罪形态呈现窝串化倾向。办理虚开专用案件往往是“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人,挖一窝”。一方面,开票方一旦与开票中介、受票方取得联系,往往形成长期合作关系,相互依存关联。另一方面,虚开专用犯罪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一些企业通过虚开方式获利后,会在一定范围引发其他企业效仿,虚开方法和渠道也会在企业之间口口相传,甚至成为某一行业或者区域的“潜规则”。三是犯罪主体呈现“小微”化倾向。办理的虚开专用案件涉及的企业大部分为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或者个体工商户。这类企业以从事加工、贸易类为主,具有业务量小、利润微薄、抗风险能力低、企业制度建设不完备的特征。三、虚开罪立案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专用的,构成虚开专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专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虚开的专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专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虚开专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利用虚开的专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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