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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监外执行期间离开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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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私自离开所居住市县的监外执行人员可能会被取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规,监外执行人员需经批准方可离开所居住地,未经批准私自去外地的行为将面临撤销监外执行的风险。法律分析监外执行私自去外地的后果:可能会被取消监外执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对于监外执行人员,如果未经批准,私自去外地的,将会面临撤销监外执行,改为收监执行的风险。拓展延伸逃离监管场所的法律后果逃离监管场所是一项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私自离开监管场所的人员,监外执行将被终止,被执行人将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重新被拘留、增加刑期、罚款或其他相关惩罚措施。此外,逃离监管场所也会对被执行人的信誉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可能会使其在未来的法律事务中面临更严厉的判决。因此,任何人都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逃离监管场所的严重性,并遵守法律规定,以免承受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结语私自离开监外执行地的后果:可能被取消监外执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超过规定时间需报批准。对于未经批准私自离开的监外执行人员,监外执行将被终止,可能面临重新被拘留、加刑、罚款等法律制裁。此举还会损害被执行人的信誉和声誉,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判决。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是每个人的责任。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2种观点: 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外执行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会及时收监。如果监外执行期满后刑期结束,相当于执行完毕,当然不在受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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