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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卡券到期后无法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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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不合法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服务有效期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和何时消费。商家在购物卡上单方约定服务期限,并擅自规定过期作废的行为是一种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且消费卡服务期届满后,只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终止了。而消费卡内的剩余金额,商家应当返还消费者,如果商家将消费卡内剩余金额擅自占有,就是对消费者财产权利的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3种观点: 卡券国家规定不能过期,过期即报废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极大约束了其合理运用权益,券“过期作废”的规定缺失公平性,而且上面的兑换有效期是由商家决定,属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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