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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技术合同管辖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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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合同的诉讼管辖有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此外,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第一,属地管辖权原则;第二,属人管辖权原则;第三,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认定涉外合同协议的管辖的办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管辖,不得管辖;如果没有上述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则由具有管辖权的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3种观点: 涉外合同可以约定处于境内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的人民管辖。涉外合同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有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管辖:(一)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四)最高人民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五)高级人民。上述中级人民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确定。一、民事诉讼管辖级别怎么划分1、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管辖;4、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管辖。二、工伤赔偿案件怎么确定管辖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受理,中级人民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原则上不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民发现已经受理的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送给有管辖权的。但是,移送只能进行一次,接受移送的即使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再自行移送,只能提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明确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应该是中级以上人民,准确的来讲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各地高级人民可以指定部分基层管辖技术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工作,但需要经过最高院的批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认定涉外合同协议的管辖的办法: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管辖,不得管辖;如果没有上述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则由具有管辖权的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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