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人民佩带支时,应当遵守强制佩戴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携带人民证、持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2、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3、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4、发生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部门、事发地县级机关报告;5、省级以上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戒备、出警示、鸣警告、开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五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配备公务用的具体办法,由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由门或者省级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时,由门或者省级机关发给公务用持证件。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确保支安全。配备、配置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务用管理,保障机关人民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用,是指各级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列入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装备的支,按人民武装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机关公务用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非在编在职的人民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的人民的支管理职责。第五条负责公务用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支的人民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支的人民中不宜佩带、使用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的资格。第七条对配备支单位的公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持证件。设区的市级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和持人员进行年度审验。第各级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支单位的公务用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第九条各级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公务用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法律依据:《机关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务用管理,保障机关人民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用,是指各级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列入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装备的支,按人民武装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三条机关公务用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非在编在职的人民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第四条各级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的人民的支管理职责。第五条负责公务用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支的人民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支的人民中不宜佩带、使用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的资格。第七条对配备支单位的公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持证件。设区的市级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和持人员进行年度审验。第各级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支单位的公务用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第九条各级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公务用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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