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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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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如何面对暴力征地在征地过程中遭遇暴力执法,留存证据是关键,不要通过暴力的方式维权。(一)拆迁开始前,避免“以命相抵”或者“誓死捍卫家园”的任何想法,以及将想法付诸实施的任何行动。(二)拆迁谈判过程中,避免谈判僵局,及时掌握拆迁方信息,适度配合,但不过分迁就。(三)暴力强拆过程中,不要用肉体反抗,慎重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及时多次报警。(四)暴力强拆之后,把握维权时机,及时启动谈判或者法律程序,切勿将强拆事件搁置。2、如何收集暴力征地证据(一)我们的承包证、土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我们是土地使用权人的证明材料。(二)我们的户口本、户籍人口等证明土地所承载人口的证明材料。(三)对方使用暴力手段的现场录音、录像、照片是暴力征地证据最直接的。(四)对方在违法征地过程中发布的公告、通知、评估单等材料。(五)我们的土地上的农作物照片、树木的照片等地上物的证明材料。(六)从获得的对方征地批文、规划、土地使用权等材料。一、拆迁方暴力拆迁属于犯罪吗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暴力的方式进行拆迁的,可能会触犯的刑事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故意伤害罪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种观点: 违法征地的证据怎么收集主要需要下面这些证据: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7)拆迁许可证;(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二、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2)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5)征地方案(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征地过程中遭遇暴力执法,留存证据是关键,不要通过暴力的方式维权。拆迁开始前,避免以命相抵或者誓死捍卫家园的任何想法,以及将想法付诸实施的任何行动。拆迁谈判过程中,避免谈判僵局,及时掌握拆迁方信息,适度配合,但不过分迁就。暴力强拆过程中,不要用肉体反抗,慎重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及时报警。暴力强拆之后,把握维权时机,及时启动谈判或者法律程序,切勿将强拆事件搁置。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1种观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税务证据按照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又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一、税务案件取证的具体要求1、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要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制复印。对不能提取、复制或不易管理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2、检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检查底稿,由于税务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帐簿凭证数量多,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帐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检查底稿中,检查底稿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检查底稿的记录要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3、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申报纳税并开给购货方的等。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检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4、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间接证据包括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在涉税案件中,检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外围调查,收集如耗电量证明、购货方证明、生产工人证明等证据。5、税务案件证据来源要合法。6、税务检查取证方式要合法。税务检查的取证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所以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搜查和秘密侦察得来的证据为非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为无效。例如在纳税人、当事人不同意配合的情况下,税务检查机关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搜查行为,这是税务检查机关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7、税务案件检查取证的期限要合法。这个期限应该是在税务检查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并在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8、税务检查取证的内容要真实合法。纳税人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和检举举报信,不能作为检查工作的证据。

第2种观点: 税务案件证据特征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税务人员在取证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取得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这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在实践中一般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以及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来考量证据的真实性。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不严密。实际工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追究时效究竟是适用五年还是两年的规定不够明确。笔者认为,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税违法行为一律适用五年的规定;2、追究时限未分类。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当然包括追究时效的设定和执行。实际工作中,税收违法行为的轻重有较大差异,追究时效相同导致结果不公正,如逾期申报和虚开专用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差异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时效过长,特别是对一些恶性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五年的规定,容易助长执法人员的执法懒惰性;3、时效起点难计算。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点的准确界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尺。新征管法对税务处罚的追究时效未作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适用于税务行政出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通常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争议很大。综上所述,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达到了纳税标准的,是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收的,如果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是需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3种观点: 某轧钢厂属无证无照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无需使用,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其地点偏远,又多为夜间生产,税务机关也没有察觉。2000年10月,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业主高某承认,在2000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判决:高某原以为补2万多元税款,再罚几千元也就过去了,谁知罚了4万多元,感到承受不了。于是,高某将稽查局告到了。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其主要理由,一是该企业是其父亲开办的,他只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除《询问笔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最后,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国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法理分析:某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就败在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口供是必要的,但仅凭口供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首先,口供极易翻供,该案纳税人提出的两条诉讼理由,就否定了原来的供述。其次,仅凭口供证明不了违反税收法规事实的情节和性质,使税务处理不易做到“处理适当”,该案偷税情节就显不清。第三,仅凭口供定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7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理论上,证据又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本证和反证。稽查人员在税务案件调查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方法,注意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便收集到全面、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第一,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的开给购货方的等。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在涉税案件中,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稽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第二,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在上述案件中,稽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收集用电量的证明、购货方的证明、生产工人的证明等证据。第三,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第四,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我国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稽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注意把握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程序要合法。例如制作询问笔录时,不得对纳税人或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字盖章。二是收集的证据本身要符合法律要求,能经得起复议或法庭审查。例如取得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而不能是单位内设部门的章。三是注意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即收集的证据应与被调查案件纳税人有关。

第1种观点: 1、在税务检查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规定期限内,收集相关的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直接证据,比如账目、凭证、报表等,尽量提取原件,一些不能提取原件的,要复制复印,间接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另外还能收集派生证据,比如耗电量证明、购货方证明、生产工人证明等。2、法律依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一、税务案件取证的具体要求1、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要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制复印。对不能提取、复制或不易管理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2、检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检查底稿,由于税务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帐簿凭证数量多,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帐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检查底稿中,检查底稿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检查底稿的记录要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3、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申报纳税并开给购货方的等。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检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4、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间接证据包括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在涉税案件中,检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外围调查,收集如耗电量证明、购货方证明、生产工人证明等证据。5、税务案件证据来源要合法。6、税务检查取证方式要合法。税务检查的取证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所以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搜查和秘密侦察得来的证据为非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为无效。例如在纳税人、当事人不同意配合的情况下,税务检查机关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搜查行为,这是税务检查机关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7、税务案件检查取证的期限要合法。这个期限应该是在税务检查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并在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8、税务检查取证的内容要真实合法。纳税人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和检举举报信,不能作为检查工作的证据。

第2种观点: 税务案件证据特征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税务人员在取证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取得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这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在实践中一般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以及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来考量证据的真实性。目前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不严密。实际工作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追究时效究竟是适用五年还是两年的规定不够明确。笔者认为,新征管法的立法本意是涉税违法行为一律适用五年的规定;2、追究时限未分类。针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特殊性,新征管法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的规定,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一是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规定当然包括追究时效的设定和执行。实际工作中,税收违法行为的轻重有较大差异,追究时效相同导致结果不公正,如逾期申报和虚开专用两种行为的危害性差异较大。二是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追究时效过长,特别是对一些恶性较轻的违法行为适用五年的规定,容易助长执法人员的执法懒惰性;3、时效起点难计算。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起点的准确界定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尺。新征管法对税务处罚的追究时效未作规定,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显然适用于税务行政出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通常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延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争议很大。综上所述,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达到了纳税标准的,是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收的,如果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是需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3种观点: 某轧钢厂属无证无照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无需使用,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其地点偏远,又多为夜间生产,税务机关也没有察觉。2000年10月,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业主高某承认,在2000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21600元、罚款43200元的处理。判决:高某原以为补2万多元税款,再罚几千元也就过去了,谁知罚了4万多元,感到承受不了。于是,高某将稽查局告到了。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其主要理由,一是该企业是其父亲开办的,他只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对此,稽查局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除《询问笔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最后,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国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法理分析:某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就败在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上。口供是必要的,但仅凭口供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首先,口供极易翻供,该案纳税人提出的两条诉讼理由,就否定了原来的供述。其次,仅凭口供证明不了违反税收法规事实的情节和性质,使税务处理不易做到“处理适当”,该案偷税情节就显不清。第三,仅凭口供定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7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理论上,证据又主要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本证和反证。稽查人员在税务案件调查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方法,注意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便收集到全面、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第一,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的证据。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入账申报纳税的开给购货方的等。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在涉税案件中,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稽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第二,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待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在上述案件中,稽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调查,收集用电量的证明、购货方的证明、生产工人的证明等证据。第三,同时收集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为支持和证明自己所提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反驳对方主张所提出的证据。收集反证并且排除反证,是对本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验证。第四,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我国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稽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注意把握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程序要合法。例如制作询问笔录时,不得对纳税人或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复印、复制证据时,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由当事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并签字盖章。二是收集的证据本身要符合法律要求,能经得起复议或法庭审查。例如取得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而不能是单位内设部门的章。三是注意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即收集的证据应与被调查案件纳税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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