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下不来打12345可能管用。
房产证没办下来时,打12345热线可能有所帮助,但这个热线主要是服务热线,不能直接解决房产证问题。如果是因为公司未签合同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可以通过12345寻求部门的帮助,但更有效的方式可能是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12333电话或直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以解决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等问题。
房产证办理的常见问题:
1、资料不齐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导致无法完成房产证的办理;
2、信息错误: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或房产信息存在错误,需要更正后才能继续办理;
3、房产纠纷:房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法律纠纷,影响房产证的发放;
4、审批延迟:相关部门审批效率低下或审批流程繁琐,导致房产证办理时间延长;
5、变动:房产证办理过程中遇到调整,需按照新要求重新办理。
综上所述,打12345热线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对解决房产证问题有所帮助,但更有效的方式可能是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12333电话或直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以解决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等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指导相统筹。充分发挥各地区在热线归并和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压实地方特别是市县责任,加强部门支持和配合衔接,一个号码、各地归并。坚持诉求受理和业务办理相衔接。明确12345热线与业务部门的职责,加强工作衔接,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涉及行政执法案件和投诉举报的,12345热线第一时间转至相关部门办理,形成高效协同机制。坚持便民高效和专业支撑相结合。以切实便利企业和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受理渠道,完善知识库共享、专家支持、分中心联动等机制,提高热线接通率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坚持互联互通和协同发展相促进。强化12345热线平台与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12345热线与各类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网站联动融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普遍性诉求的研究分析,解决共性问题。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房产证下不来打12345管用吗 房产证下不来打12345管用吗 房产证下不来打12345管用吗 房产证下不来打12345管用吗 为你推荐 房屋却权不给办12345不管在打什么电话 法律分析:可以去当地住建委反映,住建委负责管理开发商。也可以直接打热线,接报后也得转到当地住建委解决。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王敬芬律师 执业5年 资质认证 2022-05-12 房子的事打12345管用吗 房子的事打12345可以反映问题。房屋相关问题可以通过拨打12345服务热线进行反映,该热线支持对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投诉、意见。如果遇到物业服务不满意或其他房屋问题,可以通过12345向相关部门提出,如事处、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综合管理工作,房屋管理部门主管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物价管理部门则负责监管物业收费是否合理。通过12345投诉时,多位业主联合反映问题,以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和可能性。房子的维修责任:1、开发商责任期内的维修:开发商在责任期内应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负责维修;2、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职责:物业管理公司需负责公共区域的维护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3、业主个人维修责任:业主对自己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负有责任;4、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设质量和后期维护工作;5、社区居委会的协调作用:社区居委会在房屋维修中起到协调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的关系。综上所述,遇到房屋问题时,业主可拨打12345服务热线向事处、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投诉,以解决物业服务不满意等问题,联合多位业主反映可提升问题处理效率。【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唐玉蓉律师 执业3年 资质认证 2024-03-22 房屋却权不给办12345不管在打什么电话? 法律分析:可以去当地住建委反映,住建委负责管理开发商。也可以直接打热线,接报后也得转到当地住建委解决。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杨洋律师 执业10年 资质认证 2022-12-24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