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玩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同样违建只拆一家如何办

同样违建只拆一家如何办

来源:爱玩科技网


同样违建只拆一家,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诉讼。通常需先申请复议,如不满意结果再向请求司法协助。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什么情况下违建可以不拆 怎么处理只拆一家的违建? 违建什么情况可以不拆 同样违建只拆一家的怎么办 为你推荐 什么情况下违建可以不拆 法律分析: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如果部分拆除建筑物,会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或者整体拆除建筑物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及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在这种情形下,违章建筑可以不拆除。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由于某些特殊性建筑,或建筑物处在特殊的地理位置,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有限,无法对违章建筑实施拆除,也可以不予以拆除。3、拆除违建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部分违章建筑在拆除之后可能会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在进行拆除之后,导致某种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违章建筑可不予以拆除。4、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所涉建筑可不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王明磊律师 执业8年 资质认证 2022-01-26 同样违建只拆一家的怎么办 同样违建只拆一家的,当事人可以向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一般不能直接向人民起诉,而需先申请复议,如果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的,才可起诉。一、违法行政拘留应当怎么提起上诉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拘留违法的,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本级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也可不经复议,直接向提起诉讼。二、行政复议前置可能性怎么理解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解:当事人对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如果当事人仍有异议,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一定要先行政复议吗行政诉讼不一定要先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有三种途径实施救济:1、向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于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像工商局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行政诉讼;2、可以直接向工商局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向人民提起上诉;3、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上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王焕坤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2-12 违建什么情况可以不拆 法律分析:一般居民唯一住房可以不拆除。历史遗留原因可以不拆除,由于历史的原因,经过这么长的时间,现在有的房子不会符合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但转换到以前建设的时候,获得批准这个是没问题的,所以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被拆除。正常只要是违章建筑一定要拆除,因为从本质上讲违章建筑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建的,因为违法,所以一定要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李永健律师 执业9年 资质认证 2022-04-15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