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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公房的未成年人可以参与拆迁款的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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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居住在公房时,一般不参与拆迁款的分割。但对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另行处理未成年人入住相关问题。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住公房的未成年人可以参与拆迁款的分割吗 住公房的未成年人可以参与拆迁款的分割吗 住公房的未成年人可以参与拆迁款的分割吗 住公房的未成年人可以参与拆迁款的分割吗 为你推荐 公房拆迁补偿款必须给未成年人吗 住公房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可以参与拆迁款的分割,但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以及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一、公租房拆迁补偿如何分配公租房拆迁补偿标准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可以酌情多分配的情况: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二、企业拆迁补偿款分股东吗企业拆迁补偿款一般是要分股东的。因为企业的拆迁款也属于公司的账款,属于全公司股东共同享有的利益,因此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分配给股东,并且有利润分配的约定,首先按约定分配利润,如果无约定者,则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因此对于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处理,应该根据上述的两个规定来进行处理。三、房屋拆迁赔偿款项离婚时如何分割?首先,考察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再次,如果公房拆迁补偿考虑到了同住人的因素,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已通过解答的形式,对配偶一方作为同住人参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则应按照当地的规定,判断公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款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房的拆迁属于私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房拆迁的有关。此时的拆迁补偿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看售后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吴莉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1-29 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是否能主张拆迁款分割?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一、动迁款准备分割要注意什么动迁款分割应考虑的问题:1、房屋的性质和来源。拆迁房屋是公房或者私房,动迁补偿款分割的原则是不一样的。私房为产权人的私有财产,产权人在动迁款分割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公房是公家或者集体的财产,公房的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是等同的。2、是否为房屋的同住人或应安置人口。同住人或者应安置人口,都有权利主张动迁款的分割。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面积还是安置人口因素补偿。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按照人口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二、公房拆迁怎么样补偿如果要拆除国家公房,同普通住宅一样,需要给予权利人补偿。补偿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结合权利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拆除国家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不结算差价;住宅房屋按户偿还,按户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较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因对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覃永雄律师 执业29年 资质认证 2022-12-14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享受同住人的拆迁补偿款?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购买的产权房等。 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拆迁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如果拆迁房屋补偿款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遗产。如何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拆迁同住人的概念在公房拆迁活动中使用较多,而全国性的法律和行规层面,没有对“同住人”的概念做专门的解释,根据各地规定略有不同。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以及《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相关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共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农村宅基地拆迁申请人未成年能否获得拆迁补偿可以。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用地。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即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使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在拆迁房屋时,通常会根据居住人口或者说户口来分配拆迁利益;随着实践的成熟,人头制的拆迁被砖头制替代。以建筑面积进行拆迁补偿的方案已经呈大势所趋的态势。而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更复杂化。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能由当初申请建房的申请人享有。而土地建筑物由实际建房的人享有。就申请建房后出生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客观上不具备“申请”建房的可能,那是否因此剥夺其使用权?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依法享有集体无偿分配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知当初客观上虽未能作为申请人,但不能因为其客观上的不能而剥夺其应有的法定权利。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民一庭《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民一[2007]24号),第二条“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利的确认: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可知,未成年人即使未能在客观上行使其申请获得使用权的权利,但实际仍应享有,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权利。更不能因为后来拆迁的客观事实,使得其客观上也无法享有。此外,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2006年7月1日上海市令第61号公布)“(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同理可证,作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面积调换的方案里,该户内的未成年子女理应作为被安置人口,于法有据。法律的宗旨是定纷止争,建议出台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进行拆迁安置时,不论以何种方案,都应单独把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在内。尤其是在以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的方案中,未能体现人头或户口的因素,此时极有可能损害当时未能作为申请人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从上述内容可得,农村宅基地拆迁申请人未成年同样拥有拆迁补偿的权利,虽然未成年人在拆迁补偿的范围之内,其权益不能上海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如何认定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还必须符合上述“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同住人。上述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的三种例外情形分别是: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3、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但房屋拆迁时当事人还未成年(未满十八周岁)则不能认定具有同住人资格。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顾仕义律师 执业28年 资质认证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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