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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可以更改承租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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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不可以变更廉租房的承租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一、租店铺可以提前退租吗可以,但是属于违约,需要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赔偿。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内解除租赁合同,就不算违约: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二、公租房让亲戚住犯法吗私自将公租房交给亲戚住涉嫌违规。以下情形必须腾退公租房:一、承租人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三、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情形。三、公租房可以购买吗法律规定,公租房是不得买卖的,如果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租房。公租房申请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有困难的主体。申请到公租房后改变所承租公租房住房用途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2种观点: 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的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6、经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不能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变更公房承租人 需提交哪些材料1、需要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更名申请书;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3、申请人的居住证明;4、原承租人户籍迁出证明或者原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如有其他共居人,还需提交其他共居人同意更名的书面意见。

第3种观点: 不可以变更廉租房的承租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一、公租房需要交押金吗公租房需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公租房交押金的目的是让承租人,对出租房内的房屋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损坏,押金还可以用于承租人的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目前,公租房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进行出租,取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是不能再申请的。二、什么是廉租房廉租房是由国家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出资建设的,租金低廉,对于城市和县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可以进行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三、青岛保障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青岛保障房申请流程如下:1、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申请:(1)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事处审核盖章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3)户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事处出具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须提供市房屋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4)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5)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4、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5、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准予登记。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书。一、保障房申请条件如下: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二、保障房的类型有:1、经济适用房。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以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廉租房。或机构拥有,用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3、公共租赁房。通过或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4、定向安置房。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根据国家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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