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办理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工作,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制定本细则。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站出站时止计算。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力: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伤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与赔偿。义务:支付运输费用;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力: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义务:确定旅客运输安全正点;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或物品损失时予以赔偿。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条 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六条 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七条 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旅客禁止或者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特制定本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1种观点: 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合同图书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运人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第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旅客享有以下权利:1.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2.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3.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4.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5.旅途过程中,享有在规定期间内变更乘坐运输工具、座位号的权利。旅客应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超程乘坐或超程托运应补交票价和行李运费。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3.接受承运人对所带行李中的违禁品的检查并接受处理。4.在享受运输服务过程中有损坏运输工具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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