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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区如何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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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为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实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实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3种观点: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为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实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实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各级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批准。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各级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批准。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十四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湿地保护区可以开发。从维护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  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2种观点: 湿地保护区属于生态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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