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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不严管养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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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型有攻击性的犬类禁止饲养,一些小狗或者没有攻击性的例如金毛,拉布拉多之类的不禁止饲养,有些犬是训练的导盲犬,盲人出行得需要,还有一些博美之类的小的长得挺好看的作为宠物,许多人爱养,国家也不能全部剥夺公民的爱好,只能控制,例如规定必须打疫苗,遛狗得带狗链等,不过有许多人不遵守放着狗瞎跑,这个也不太容易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如果饲养禁养犬,由机关等执法部门没收犬只,还会视情节恶劣程度对主人处以罚款。虽然每个城市的罚款数额不一样,但基本上在500到5000元左右,不会超过一万元。禁养犬无法办理狗证,但是在城市养犬必须办理狗证,狗证相当于狗的身份证。主人不给狗办理狗证的话,执法部门同样会没收犬只,并处以罚款。一、禁养犬名单1、秋田犬秋田犬对主人温顺、有爱,但对陌生人却是比较冷漠的,而且有一定的攻击性,领地意识也比较强,所以很容易出现伤人事件。2、杜高犬杜高犬是世界上最凶猛的狗狗之一,当初培育杜高犬就是为了狩猎的,这种狗的服从性并不高,具有很强的统治意识,有时候即使是主人的话,也不听,这就特别容易伤害别人。3、斑点狗斑点狗不仅攻击性强,撕咬能力也很强,如果宠主没有将它教育好或者出门没有牵好,那么斑点狗可能就会咬人,而且绝对不轻易松口,这就很容易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还有一点是,斑点狗的奔跑速度很快,任何人都跑不过它,这就很难控制,很危险。4、加纳利犬如果说到禁养犬,那么一定会有加纳利犬,这是由一种斗犬发展而来的,性格非常狂暴,战斗力强,江湖外号“杀人犬”,这是狗界伤人、致人死亡最多的狗狗。加纳利犬不是一般的凶残、危险,它不允许自己面前有其他生物,一旦被它发现,它就会对对方穷追不舍,直至将其咬伤、咬死,所以加纳利犬也已经被多个国家明令禁止饲养了。5、卡斯罗卡斯罗是大型猛犬,身型高大,肌肉结实、爆发力强,它们最初的用途,是作为狩猎犬的,性格比较凶残。卡斯罗虽然对主人很忠诚,但对陌生人却很警惕,如果它认为受到挑衅,那么也是会咬着人不松口的,所以也被禁养了。二、养狗的一些规定1、禁养危险动物。我国多地均颁布地方性法规,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烈性犬包括:獒犬类、斗犬类、牧羊犬类、猎犬类、其他犬类。一般管理区可以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但每户限养一只;进行圈养和拴系;出门带牵引带,成人携带;不进入重点管理区域。2、养犬人应当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并按期进行年检。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个人户籍证明;犬类免疫证明;或者房产证。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4、饲养宠物是一种生活选择,但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以养犬为例,携犬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并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若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减轻责任。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不论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养狗造成危机有以下几方面:1、养狗不养狗都是自由选择,养狗人当然不能侵犯别人不养狗的一项自由。既不养狗的人可能存在对狗的一些厌恶的情感,养狗的人至少不能将履行养狗权的行为达到侵犯他人不养狗的权利的程度。2、养狗权在实际生活中涉及最为广泛的就是对相邻权的一些侵犯。特别是对生活去安静环境的打扰等等,这实际上还是上面讲的问题。但是由于是最严重的,也是最惹人关注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又最缺乏有效规制,所以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3、养狗权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直接的表现在其对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现在侵犯上。由于狗和人一样具有广泛流动性,并且养狗人也大多有溜狗的习惯,所以狗也在大范围内流动,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范围的广泛性。这种状况下,就可能对更大范围内的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给狂犬病的扩散造成极大可能性。也可能由于没有为狗设置的公共厕所等原因它们的粪便也直接的造成了环境的相对破坏,特别是造成市化的破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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