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专用与普通有什么区别(一)作用不同普通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二)票面反映内容不同专用不但要包括普通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三)联次不同专用不仅要有普通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四)反映的价格不同普通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小规模纳税人和非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所以,开出普通和专用计算都是一样的,但开专用,购货方符合抵扣条件的(比如购货方是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认证抵扣,购买的不是不得抵扣的货物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开普通,除农产品、运输、小规模购买税控机外,购货方都不能抵扣。二、专用和普通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问】专用和普通丢失都需要登报说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因此,专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以上便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收费后应向当事人开具品目为鉴证咨询的普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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