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遛狗牵绳的规定是什么1、遛狗牵绳的规定如下: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二、遛狗牵绳应注意什么遛狗牵绳注意事项如下1、遛狗必须要带牵引绳 ;2、最好回避老人和小孩;3、遇到路人时需控制好狗狗;4、遛狗时尽量不要在人流密集的地方;5、学会委婉拒绝伸手摸狗狗的人;6、遛狗时要及时清理狗狗便便。
第3种观点: 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如下:1、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2、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3、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如果因为遛狗没有牵引,无狗绳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活中不文明养犬行为很多,最常见的就是遛狗不栓狗绳,这样很容易引发狗伤人事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方故意挑逗小狗,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2种观点: 一、遛狗牵绳的规定是什么1、遛狗牵绳的规定如下: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二、遛狗牵绳应注意什么遛狗牵绳注意事项如下1、遛狗必须要带牵引绳 ;2、最好回避老人和小孩;3、遇到路人时需控制好狗狗;4、遛狗时尽量不要在人流密集的地方;5、学会委婉拒绝伸手摸狗狗的人;6、遛狗时要及时清理狗狗便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1种观点: 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如下:1、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2、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3、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如果因为遛狗没有牵引,无狗绳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2种观点: 一、遛狗牵绳的规定是什么1、遛狗牵绳的规定如下: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二、遛狗牵绳应注意什么遛狗牵绳注意事项如下1、遛狗必须要带牵引绳 ;2、最好回避老人和小孩;3、遇到路人时需控制好狗狗;4、遛狗时尽量不要在人流密集的地方;5、学会委婉拒绝伸手摸狗狗的人;6、遛狗时要及时清理狗狗便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活中不文明养犬行为很多,最常见的就是遛狗不栓狗绳,这样很容易引发狗伤人事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方故意挑逗小狗,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1种观点: 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如下:1、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2、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3、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如果因为遛狗没有牵引,无狗绳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2种观点: 违法。从今年5月1日起,不牵绳遛狗将“升级”为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条提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此前,多地出现过遛狗不牵绳,导致狗被抓走的情况。事后,即使主喊“我有证,我有绳子”也无济于事。除了要求遛狗牵绳外,动物防疫法还要求,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不牵绳属于什么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如果市民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的话,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不栓绳是什么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如果市民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的话,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摩托车验车时间规定摩托车年检时间以购车时间为根据,新车购买4年内只需要每2年年检一次,超过4年就需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只需要开车并带上车主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船税完税证明、车辆强制保险单就可以前往当地有资质的机构办理年审。派出所出警时间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没有规定派出所应该在接警后多长时间内出警;1、《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了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具体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如下:2、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3、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4、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1种观点: 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如下:1、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2、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3、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如果因为遛狗没有牵引,无狗绳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2种观点: 违法。从今年5月1日起,不牵绳遛狗将“升级”为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条提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此前,多地出现过遛狗不牵绳,导致狗被抓走的情况。事后,即使主喊“我有证,我有绳子”也无济于事。除了要求遛狗牵绳外,动物防疫法还要求,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3种观点: 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不牵绳属于什么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如果市民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的话,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不栓绳是什么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如果市民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的话,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摩托车验车时间规定摩托车年检时间以购车时间为根据,新车购买4年内只需要每2年年检一次,超过4年就需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只需要开车并带上车主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船税完税证明、车辆强制保险单就可以前往当地有资质的机构办理年审。派出所出警时间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没有规定派出所应该在接警后多长时间内出警;1、《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了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具体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如下:2、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3、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4、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1种观点: 遛狗不牵绳属于违法。相关的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遛狗不牵绳的人要做出相应的处罚。其次,遛狗不牵绳是一种具有非常不安全的行为,因为不牵绳的狗,有的时候会吓倒一些老人和孩子,或者有的时候一些不牵绳的狗会突然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果有人被不牵绳的狗咬伤,那么狗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相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牵绳的狗,那么可以将狗抓起来,防止狗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行为并对狗主人进行相关的批评教育。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管好自己的爱犬,既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宠物的保护,请树立规范意识,对宠物进行牵引,不要等到意外发生再追悔莫及。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2种观点: 一、遛狗不栓绳如何处罚1、遛狗不栓绳处罚如下:(1)遛狗不栓绳违法,会被处以罚款或暂扣违规犬处罚;(2)当事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3)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狗咬人要负民事责任情况有哪些狗咬人要负民事责任情况如下:1、没有特殊情况,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被遗弃的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面伤着人了,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一、遛狗牵绳的规定是什么1、遛狗牵绳的规定如下:宠物犬饲养人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其实就包括给狗狗加颈圈和绳子。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二、遛狗牵绳应注意什么遛狗牵绳注意事项如下1、遛狗必须要带牵引绳 ;2、最好回避老人和小孩;3、遇到路人时需控制好狗狗;4、遛狗时尽量不要在人流密集的地方;5、学会委婉拒绝伸手摸狗狗的人;6、遛狗时要及时清理狗狗便便。
第1种观点: 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如下:1、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2、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3、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如果因为遛狗没有牵引,无狗绳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2种观点: 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如下:1、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2、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3、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如果因为遛狗没有牵引,无狗绳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活中不文明养犬行为很多,最常见的就是遛狗不栓狗绳,这样很容易引发狗伤人事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方故意挑逗小狗,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1种观点: 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不牵绳属于什么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如果市民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的话,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不栓绳是什么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如果市民带狗狗出门,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的话,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摩托车验车时间规定摩托车年检时间以购车时间为根据,新车购买4年内只需要每2年年检一次,超过4年就需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只需要开车并带上车主身份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原件、车船税完税证明、车辆强制保险单就可以前往当地有资质的机构办理年审。派出所出警时间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没有规定派出所应该在接警后多长时间内出警;1、《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了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具体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如下:2、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3、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4、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2种观点: 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如下:1、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2、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3、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如果因为遛狗没有牵引,无狗绳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3种观点: 国家关于遛狗的规定,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但大体相似,如下:1、每天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7点。遛狗时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进入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2、遛狗过程中,如果狗狗排泄粪便,要立即清除;3、在集中整治期间,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将从重处罚。如果因为遛狗没有牵引,无狗绳等行为造成他人受伤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5、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1种观点: 遛狗不牵绳属于违法。相关的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于遛狗不牵绳的人要做出相应的处罚。其次,遛狗不牵绳是一种具有非常不安全的行为,因为不牵绳的狗,有的时候会吓倒一些老人和孩子,或者有的时候一些不牵绳的狗会突然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如果有人被不牵绳的狗咬伤,那么狗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相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不牵绳的狗,那么可以将狗抓起来,防止狗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行为并对狗主人进行相关的批评教育。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管好自己的爱犬,既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宠物的保护,请树立规范意识,对宠物进行牵引,不要等到意外发生再追悔莫及。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根据现行法律,遛狗不拴绳已涉嫌违法,影响他人健康,可以报警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3种观点: 遛狗不牵绳违法会受到比以往更严格的惩罚,包括更高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犬只。狗没拴绳子而车辆正常行驶,那么狗主人全责。如果狗没有绳子拴着的,且撞狗的车辆是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行为,从责任角度来说,是狗主人没有对狗尽到保护的责任,应该是狗主人负全责。根据以下情况来判断:1、没有狗证可以拒赔,没有狗证就不能证明狗是狗主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车主可以选择拒绝赔付,流浪狗也是如此,但是最好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最好报警来处理;2、有狗证但没系狗绳,车辆正常行驶,小型犬只可以上街,但要求狗主人要使用牵引绳牵着走。如果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撞上了未系狗绳的狗,车主有权拒绝赔付。重点区域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同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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