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与资源保体系,是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律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2种观点: 是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3月28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3种观点: 补偿制度。一、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省级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二、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应当给予补偿。三、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第三十六条·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省级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应当给予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环境保律9部、自然资源保律15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1998年中国将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作为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对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国家建立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了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以加强部门和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设置了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为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实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实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3种观点: 一、湿地监管湿地水草地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一审稿规定,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二审稿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乡镇、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分别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二、湿地的功能1:为人类提供大量食物、原料和水资源2: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3:涵养水源、蓄洪防旱:湿地,如泥炭沼泽森林可以成为浅水水井的水源。4:降解污染调节气候:湿地水份通过蒸发成为水蒸气,保持当地的湿度和降雨量。5:补充地下水:从湿地到蓄水层的水可以成为地下水系统的一部分,又可以为周围地区的工农生产提供水源。6:控制土壤侵蚀:湿地中生长着多种多样的植物,抵御海浪、台风和风暴的冲击力。7:保留营养物质:湿地中的营养物质养育了鱼虾、树林、野生动物和湿地农作物。8: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湿地是鸟类、鱼类、两栖动物的繁殖、栖息、迁徒、越冬的场所。很多珍稀水禽的繁殖和迁徙离不开湿地,因此湿地被称为;鸟类的乐园;。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湿地、实现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就是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乐园"。总而言之,湿地的存在至关重要,保护湿地更是至关紧要的一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五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监督。第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为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实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实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并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第2种观点: 湿地有明确定义,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一、湿地保规定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二、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三、省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四、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五、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六、《湿地保》明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法律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Copyright © 2019- aiwanbo.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