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主要条件是必须具备法人资格,2、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3、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4、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5、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6、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7、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一、矿山井下工程承包后施工中有哪些规定(1)需要加强安全意识如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又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而且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或是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的矿井作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2)工程设计需要经过批准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安全设施需要验收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矿山不可随意强行开采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5)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即时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6)矿工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违章指挥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一、需要加强安全意识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有说违反本法规定,如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又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而且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或是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的矿井作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二、工程设计需要经过批准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安全设施需要验收第四十三条写明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矿山不可随意强行开采第四十四条有说,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即时申请复议第四十五条上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六、矿工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违章指挥第四十六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一、需要加强安全意识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有说违反本法规定,如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又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而且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或是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的矿井作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二、工程设计需要经过批准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安全设施需要验收第四十三条写明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矿山不可随意强行开采第四十四条有说,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即时申请复议第四十五条上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六、矿工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违章指挥第四十六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一、矿山工程承包方应具备哪些条件1、主要条件是必须具备法人资格,2、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3、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4、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5、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6、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7、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二、矿山井下工程承包后施工中有哪些规定(1)需要加强安全意识如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又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而且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或是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的矿井作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2)工程设计需要经过批准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安全设施需要验收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矿山不可随意强行开采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5)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即时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6)矿工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违章指挥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一、需要加强安全意识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有说违反本法规定,如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又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而且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或是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的矿井作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二、工程设计需要经过批准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安全设施需要验收第四十三条写明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矿山不可随意强行开采第四十四条有说,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即时申请复议第四十五条上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六、矿工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违章指挥第四十六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一、需要加强安全意识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有说违反本法规定,如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又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而且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或是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的矿井作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二、工程设计需要经过批准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安全设施需要验收第四十三条写明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矿山不可随意强行开采第四十四条有说,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即时申请复议第四十五条上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六、矿工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违章指挥第四十六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1、主要条件是必须具备法人资格,2、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3、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4、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5、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6、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7、法律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一、矿山井下工程承包后施工中有哪些规定(1)需要加强安全意识如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又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而且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或是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的矿井作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2)工程设计需要经过批准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安全设施需要验收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矿山不可随意强行开采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5)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即时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6)矿工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违章指挥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一、需要加强安全意识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有说违反本法规定,如果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又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而且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装箱费用或是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甚至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的矿井作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且第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二、工程设计需要经过批准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安全设施需要验收第四十三条写明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四、矿山不可随意强行开采第四十四条有说,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五、若对行政处罚不服需即时申请复议第四十五条上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六、矿工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违章指挥第四十六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上有述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 )、《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发布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自然资源部此次发布的9项行业标准包括《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7-2018 )、《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中,首次将生态文明写入,绿色矿山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工业文明转向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绿色矿山建设是大方向、大原则、大逻辑!是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重要途径和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由矿业大国向矿业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中明确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按照国家相关要求,31个省(区、市)以及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目标:除天津、上海和等省外,其他28个省均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均明确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规划期末,全国拟建设绿色矿山的数量约1.3万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2018)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发布九大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自然资源部此次发布的9项行业标准包括《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2018),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通知要求,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井下工程不能转包。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承包方再次转包的,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法律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第十三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严控煤矿建设规模,煤矿投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通知要求,省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与建设,建设和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桥址处工程地质勘测资料,应符合足以查明地质构造、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的状态以及影响桥基稳定和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地质不良现象等的要求。当桥涵墩台基础设置在不冻胀土层中时,基底埋置深度,可不受冻结深度的;当桥涵墩台基础设置在季节性冻胀土层中时,最小基底埋置深度,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的设计规范执行。在严重冻胀地区,基底埋置深度,还应考虑基础受侧向冻胀力的影响。当上部构造为超静定结构时,除不冻胀土外,基底埋置深度,应在冻结线以下不小于0.25m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第 1.0.3 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桥址处工程地质勘测资料,应符合足以查明地质构造、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的状态以及影响桥基稳定和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地质不良现象等的要求。当桥涵墩台基础设置在不冻胀土层中时,基底埋置深度,可不受冻结深度的;当桥涵墩台基础设置在季节性冻胀土层中时,最小基底埋置深度,应按现行的有关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的设计规范执行。在严重冻胀地区,基底埋置深度,还应考虑基础受侧向冻胀力的影响。当上部构造为超静定结构时,除不冻胀土外,基底埋置深度,应在冻结线以下不小于0.25m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1种观点: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款一项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主要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因此机动地的承包年限宜短不宜长,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井一般可以多年使用,近似不动产,可以参照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为20年。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四)游览、游乐场所(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第四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第五条 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3种观点: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款一项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主要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因此机动地的承包年限宜短不宜长,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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