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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还可请求离婚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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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倩与陈东于2004年10月结婚。婚后,陈东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倩大打出手。2005年11月23日,陈东喝酒后又对张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倩离家出走。2006年1月3日,张倩与陈东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1月16日,张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起诉,要求陈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陈东接到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后认为,陈东与张倩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张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东对张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 近日,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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