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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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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但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又包括两个方面:

1、人民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

2、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执行要求合法、及时。

合法体现在,作为执行对象的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是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

其中执行包括:

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3、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5、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6、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执行的变更包括:

1、死刑执行的变更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3、暂予监外执行

4、减刑和假释

5、对新罪和漏罪的追究

6、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一、刑事判决执行依据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指以下几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即地方各级人民作出的上诉期满而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4、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定。

二、刑事判决上诉的程序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2、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3、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转呈其上一级人民。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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