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关键。目前我国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这个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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