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需继续还贷。共同还贷及增值需补偿。父母为子女买房,如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按共同财产处理,可分割。
法律分析
1、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和利息)及增值,得房方应向另一方补偿。
2、如果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视为共同夫妻财产,可以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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