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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时限错过,我是否有权利申请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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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病需要休息医治的,应当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并在事故发生或者确诊患病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时限超过15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报经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申请工伤认定时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超过时限,则需要说明原因,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或者患病需要休息医治的,应当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并在事故发生或者确诊患病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鉴定、作出认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伤保险基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因此,如果工伤申请时限已经错过,职工仍然有权利申请被认定为工伤事故,但需要说明原因,并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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