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失踪的,应当从失踪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正常的工资待遇进行发放,第四个月停止发放。同时向员工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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