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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属于哪一类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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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属于其他非税收入。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消费税和营业税。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下列12个种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性基金收入;
3、罚没收入;
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收益;
6、彩票公益金收入;
7、特许经营收入;
8、银行收入;
9、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收入的利息收入;
12、其他非税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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